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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管理规定
一、公司和个体商户自领取《营业执照》起三十日内,持有关证件,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,经审核后领取《税务登记证》。
二、纳税人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,到指定地点依法纳税。
三、纳税人凭《发票领购本》领取发票,按照《发票管理规定》正确使用、保管发票,严禁无票经营。
普通发票使用管理办法
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,又是控管税收的重要手段,同时也是纳税人商业经营的一种体现,是标志买卖关系实现的最重要的凭据,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,加强企业诚信纳税力度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科技市场实际,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:
一、从事商品销售、应税劳务的纳税人,在销售商品、应税劳务时必须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规定开具发票,凡销售商品、应税劳务,一次销售额在10元以上(含10元),无论购买方是否索取发票都必须开具发票,销售额在10元以下的,购买方索要发票的不得拒开。
二、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;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。
三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,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。取得发票时,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。
四、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,逐栏、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。
五、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,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,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。
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、转让、代开发票;未经税务机关批准,不得拆本使用发票;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。
七、禁止倒买倒卖发票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。
八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、邮寄、运输空白发票。禁止携带、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。
九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,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、缴销手续。
十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,不得擅自损毁。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,应当保存五年。保存期满,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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