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管理规定
一、工商所主管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登记注册,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地位,核发有关证照等工作,依法监督检查市场经营活动和违法案件,依法核定管理费用。
二、公开收费项目,标准和依据,承诺申请人合法手续限期结办,和行政执法告知服务内容。
三、凡进驻科技市场的单位、集体和个人,在办理房屋使用合同后,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手续,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,经审查合格后领取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和《个体摊位证》。
四、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商户,应将《营业执照》置于营业场地显著位置,并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。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,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五、公司合并、设立分公司或法定代表人、经营范围、注册资本、经营场所需要申请变更的,应提交相关手续,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,工商部门对商户进行年度检验。
六、商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,正确使用红蓝双色标价签。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,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。
七、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品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、保修、更换、退货凭证或单据,并承担包修、包换、包退或者其他责任,不得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。
八、市场工商所依法保护企业合法经营,同时设立12315投诉站,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和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活动。
税务管理规定
一、公司和个体商户自领取《营业执照》起三十日内,持有关证件,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,经审核后领取《税务登记证》。
二、纳税人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,到指定地点依法纳税。
三、纳税人凭《发票领购本》领取发票,按照《发票管理规定》正确使用、保管发票,严禁无票经营。
质量管理规定
一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经营单位,应到郑州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,每年第一季度到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年检。
二、销售者应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,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,保持销售商品质量。
三、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、变质的产品,不掺假售假,不以次充好,不以旧充新。
四、商户要建立质量服务标准,履行质量服务义务,兑现服务承诺,跟踪质量负责,保证购物安全。
市场管理规定
一、企业员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基本规范,树立“诚信为本”的经营理念,提高商业道德水平,端正经营作风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二、企业会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,按照规定上报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。并在规定时间内,到工商所缴纳市场管理费。
三、严格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法规,依法缴纳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。依法保障工会活动,维护职工合法权利。
四、严禁店外经营、乱摆乱放和占道经营;严禁用音箱、电脑音响在门前播放音乐,干扰影响其他公司正常营业。商户门前只允许放置两个不锈钢广告牌。
五、严禁在星期六、星期日,节日期间,擅自在门前搞促销活动和出店经营。商户需要做产品促销宣传,可提前到主管部门申请,按批准的时间、地点进行布展。
六、市场管理处对店外经营、乱摆乱放和占道经营的商户,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。
七、市场展销中心、中关大厦、创新大厦、电子调剂大厦实行全封闭管理。商户营业人员持《摊位证》、个人身份证和照片,到商务中心办理个人胸卡,进场时一律佩带商场胸卡。保安人员有权检查胸卡,胸卡遗失者应及时申请补发。
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
一、凡在市场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商户,必须持《营业执照》,向郑州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,经审查合格,上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批准,领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后,方可经营,否则,按无证经营处理。
二、经营电子出版物的商户,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,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服务的方向,传播先进的文化思想和科学技术知识。
三、严禁进口、编制、复制、刻录、出版、发行、托运、邮寄、宣传、销售以下非法电子出版物:
1、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2、煽动民族分裂、破坏民族团结的;
3、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的;
4、淫秽、迷信或者渲染凶杀、暴力的;
5、诽谤、侮辱他人的;
6、国家规定禁止出版、发行的其他内容;
7、走私入境的。
四、严禁利用计算机、电脑游戏从事博彩、赌博、算命等活动。
五、违反上述规定的,有市新闻出版、工商、公安、物价等管理部门,按照各职责权限进行处罚,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治安管理规定
一、市场治安卫生处负责市场治安管理工作,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措施,对市场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进行检查、监督和管理。
二、聘请郑州市公安局保安公司对市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,保安人员要按照保安合同要求,加强市场治安管理,维护市场公共秩序,文明执法、文明值勤。
三、保安人员依法保护市场企业经营活动,文明值勤;不充当业主、企业的保护人;不包庇、放纵违法犯罪活动;不索取、收受企业贿赂;不刁难商户。
四、市场内企业必须遵守治安管理规定,签订治安责任书,按时缴纳保安服务费,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治安隐患。
五、全体企业、员工应当遵守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,防止治安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发生,对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。
六、市场每晚20点至次日早8点夜间实行全封闭管理,企业夜间值班、留守人员应到治安卫生处办理夜间人员出入卡。
七、每晚20点后进出的人员、车辆、货物,凭治安卫生处发给的夜间人员出入卡、企业开具的证明和货物清单,经保安人员登记后出入,不得强行出入。
八、市场企业有下列情形的,治安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营业、吊销营业执照、终止租赁合同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:
1、欺骗、敲诈、勒索顾客的;
2、偷窃、抢夺公私财物的;
3、打架斗殴、聚众滋事的;
4、宣传法轮功或惑众他人参加邪教组织的;
5、发生刑事、治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消防管理规定
一、河南科技市场管理办公室消防领导小组成员,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,牢记江泽民主席“隐患险于明火,防范胜于救灾,责任重于泰山”的指示精神,坚持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,履行消防安全职责,
保证市场安全生产。
二、河南科技市场消防领导小组必须履行下列消防职责:
1、宣传、贯彻、落实消防法规,保证各企业、大型商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,掌握市场消防情况;
2、制定、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,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,组织防火设施检查,有检查巡查记录,对火灾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限期整改,有整改情况记录;
3、制定商场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,并组织实施演练;向企业员工传输防火、报警、扑火、自救、逃生的知识和技能;
4、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、灭火器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,确保其完好有效,确保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;
5、落实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和保障;
6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档案。
三、市场内企业必须与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签订《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》,负责本企业消防安全。
四、企业内部装修、改动线路、安装电器必须到主管部门申请,经批准后开始施工,严禁私拉、乱扯用电线路。
五、企业在施工中需要使用电、汽焊等明火作业的,必须清除周围易燃、可燃物质,保证施工现场安全。
六、严禁企业使用和存放易燃、易爆、化学物品。
七、企业必须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,灭火器要放置在房间明显位置,并保证员工了解消防器材的性能和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。
八、市场内商户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,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:
1、在商场、房间内吸烟、或遗留火种的;
2、商场停电时使用明火照明的;
3、商品、货物、杂务占用公共通道和破坏消防设施的;
4、在商场大门和其它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的;
5、堵塞、切断消防水源的。
卫生管理规定
一、市场卫生管理部门要按照文明单位建设要求,贯彻执行《郑州市卫生达标单位基本标准》,制定年度环境卫生治理计划,建立卫生管理制度,提高市场卫生质量,保证文明单位卫生达标和验收合格。
二、对全市场划分卫生责任区,配备专职卫生清扫员,保证责任区卫生整洁。
三、限制回收废品人数,杜绝偷窃公司物品行为;
四、卫生管理员要例行检查制度,对责任区内达不到以下卫生标准的,按扣分标准(扣1分5元)计分,兑现当月工资。
1、地面严禁垃圾袋、纸屑“满天飞”现象,达到“四无一平”即无垃圾、无杂物、无积水、无污迹、地面平整。
2、市场内墙面,无乱贴乱画广告、宣传品,做到墙面洁净。
3、绿化带(花坛内)无杂物、无纸屑和不利于花木生长的垃圾。
4、市场内天井、街道、路面无纸屑、无杂物、无垃圾、无积水。
5、市场内所有楼梯均定期掸尘无蜘蛛网,走廊内无杂物、垃圾,扶手每天擦拭无灰尘。
6、市场垃圾车(箱)即满即清,以不使垃圾溢出污染地面为准。
五、凡科技市场的企业应与治安卫生处签订卫生用工协议书。
六、企业要做好门前四周及室内外卫生的清扫和保洁工作。经常保持室内卫生“五净一整齐”(门、窗、墙、顶、用具干净,物品摆放整齐)。
七、企业员工有以下行为的,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及批评教育:
1、企业门前堆放垃圾的;
2、随地吐痰、乱扔果皮纸屑的;
3、垃圾不装进垃圾袋内或不放在指定的垃圾车中的;
4、在市场内乱写乱画、张贴、散发广告宣传品的;
5、损坏、采摘花草的;
6、企业因装修不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的。
车辆管理规定
一、凡市场内企业车辆必须到治安处办理出入证件,车辆出入大门时应服从保安人员指挥,不得强行进出;
二、市场内严禁三轮车、出租车出入;
三、货运营运车辆在经营中,要文明经商,礼貌待客,自觉维护经营秩序。
四、货运营运车辆有以下行为的,取消进入市场营运资格:
1、欺行霸市,垄断经营的;
2、拉拢帮派、团伙非法联营的;
3、以欺诈、宰客等不同形式强行交易的;
4、不按指定车位停车、乱停乱放、堵塞交通和扰乱秩序的;
5、相互串通、哄抬运价、聚众闹事的;
6、不服从门卫人员指挥管理的。
科技企业管理
第一章:市场信息中心负责技术贸易活动的管理
第一条:技术贸易是指从事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咨询等技术贸易活动;
第二条:凡在科技市场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,均应到科技市场技术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技术贸易证书;
第三条:从事技术贸易活动,应当遵循自愿平等,互利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;
第四条: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实用可靠,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,侵犯他人技术权益及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准进入技术市场;
第五条:申请刊播、设置张贴技术贸易广告,应当提交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证明,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刊发,禁止刊发虚假广告和侵权广告。
第二章:技术合同管理
第一条:技术交易应当订立局面技术合同,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签订证或者公证的应当办理监证手续;
第二条:签订技术合同应当使用省科委印制的技术合同书(一式三份);
第三条:技术合同成立后,由研究开发方、转让方、服务方在一个月之内到科技市场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、登记;
第四条:技术贸易活动,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;
第五条:技术合同应粘贴印花税(合同额的万分之三);
第六条: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,技术出让方在技术贸易中的技术性收入,按国家及省、市的有关规定,在税收和奖励方面给予优惠;
第七条: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者,或者弄虚作假,采取欺骗手段,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,未经批准提取欺骗手段,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,未经批准提取奖金或者擅自提高标准提取奖金的,给以通报批评,并配合有关部门追回违法取得的收入,依法追究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第三章:附则
第一条:本规定的具体事宜,由河南科技市场管委办负责解释,
第二条: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本规定与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的,按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执行。
软件企业管理办法
一、软件企业,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,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,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里提供的计算机软件。
二、软件产品的开发、生产、销售、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标准规范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、生产、销售、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。
1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。
2、含有计算机病毒的。
3、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。
4、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内容的。
5、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。
三、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,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(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)
2、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。
3、有固定的生产场所。
4、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。
四、软件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。
五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、安全标准。
六、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表明该软件的名称、版本号、软件著作权人、软件登记号、软件生产单位(或进口单位)及单位地址、生产日期。
七、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(包括进口的或在国内生产制作的国外软件产品)应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、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,并应在产品上或说明文件中或书面形式的其他文件中,著名提供技术服务单位内容和方式。
八、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包括软件产品载体(如光盘、磁盘芯片等)的生产制作单位不得生产未经备案的软件产品。
九、软件产品的开发者和生产者可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。
十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生产盗版软件和开发解密软件。
十一、高新技术软件企业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:
1、以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、生产、经营及应用技术服务为产营业务,拥有经省信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软件产品;
2、已在工商部门注册,具有法人或二级法人地位,有明确的企业章程,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,实行独立核算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财务制度健全、管理规范;
3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%以上,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、开发 、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%以上;
4、年软件总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70%以上(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要求50%以上),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35%以上,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%以上;
5、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、软件工程(含系统集成)项目收、软件咨询服务收入、软件培训收入、软件技术转让及其他软件收入等;
6、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、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额的5%以上;
7、办企业须拥有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。
二手商品管理规定
一、科技市场调剂大厦为二手商品销售区域,原市场商户不得经营二手商品;调剂大厦的商户不得经营新产品。
二、经营二手商品的商户要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,诚信守法、文明经商,自觉抵制违法行为。
三、调剂大厦经营场地在明显位置要标明二手商品区域;各商户的经营位置要标明二手商品名称,不得"以次充好、以旧充新"。
四、商户应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、寄卖的二手商品进行查验,保留发票存档,并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、来源和去向。
五、商户出售二手商品的发票要注明二手商品名称,发票上未注明者以欺诈行为处理。
六、下列物品不得作为二手商品经营:
(1)赃物、走私物品、来历不明物品、抵押中的物品或者赃物、走私嫌疑物品;
(2)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物品;
(3)法律、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。
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办公室
2003年11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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